時間:2022-05-10 點擊: 次 來源:不詳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來源:楚雄網 永仁縣紀委縣監(jiān)委通報曝光黨員 公職人員涉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問題(四) 為督促引導廣大黨員、公職人員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樹牢紀法意識,規(guī)范日常行為,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永仁縣紀委縣監(jiān)委采取“先曝光、后核查、再處理”的方式,對公安機關移送的轄區(qū)范圍內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問題進行通報曝光,現(xiàn)將2名黨員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問題通報如下: 羅永冬,男,中共黨員,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云南省永仁縣分公司職工,2022年5月2日15時31分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賀敏福,男,中共黨員,永興傣族鄉(xiāng)立溪冬村村務監(jiān)督委員會主任、立溪冬村衛(wèi)生室醫(yī)生,2022年5月2日15時50分因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查獲。 歡迎廣大干部、群眾提供線索,予以監(jiān)督。 中共永仁縣紀律檢查委員會 永仁縣監(jiān)察委員會 2022年5月3日 黨員和公職人員酒駕醉駕如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 1、受行政處罰的 黨員或公職人員發(fā)生酒駕行為,沒有發(fā)生交通事故,只是被對于酒駕被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根據(jù)事實和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比如結合喝酒的原因、喝酒的時間、有無造成惡劣影響、酒精含量的高低、初次還是多次酒駕、工作一貫表現(xiàn)等因素進行綜合評價。通常,在沒有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下,給予黨紀輕處分或政務輕處分較為合適。 2、被相對不起訴、免除刑罰的 黨員或公職人員因為酒駕造成交通事故或者醉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法院判決免于刑事處罰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被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黨員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涉嫌犯罪行為,并給予黨紀重處分,即撤銷黨內職務以上的處分。 根據(jù)《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公職人員因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于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3、被判處刑罰的 黨員或公職人員因醉駕或酒駕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而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黨紀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黨員犯罪,被判處主刑(含宣告緩刑);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的有期徒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因此,因醉駕或酒駕涉嫌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一般情況下都應當開除黨籍。 需要注意的是,因酒駕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而涉嫌的交通肇事罪屬于過失犯罪,如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適用黨紀處分時,經綜合考慮后對個別可以不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需要報請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根據(jù)《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公職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原則上都應當予以開除,但因過失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形,案件情況特殊,予以撤職更為恰當?shù)模瑘笳埳弦患墮C關批準后,可以給予撤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