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9-07-29 點擊: 次 來源:法訊網 作者:李堂平 - 小 + 大
涿州法院,按央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到底該怎樣計算 撰稿人 李堂平 中鐵十八局第一分公司欠工程款被判支付本息 2012年10月2日,江蘇新沂市胡祥付在任職經理的表弟楊建科幫助下與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撒多電站項目經理部簽訂《工費施工勞務協(xié)議》,約定工期自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胡祥付的施工隊在2013年9月份完成全部工程勞務,之后胡祥付找項目部經理楊建科結算。楊建科給胡祥付一張《胡祥付工程隊工程款對賬單》,項目部經理楊建科和財務部長郭銳華兩人在上面簽名確認,撒多電站項目經理部也蓋財務專用章確認。對賬單寫明:胡祥付工程隊工程價款已全部結算完畢,截止2014年2月18日尚剩余陸拾陸萬元(¥:660000. 00)工程款未付。2013年11月份,胡祥付再次承包固滴電站部分勞務工程。該勞務工程未完工,項目部經理楊建科要求胡祥付退場,并承諾給胡結清全部工程款。 2016年11月下旬胡祥付退場,但是楊建科沒有履行承諾。胡祥付每年都多次找楊建科要求支付欠撒多電站工程款66萬元,并要求結算固滴電站勞務工程款。但是楊建科一拖再拖,于是胡祥付一紙訴狀將中鐵十八局一公司告到涿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勞務工程款660000元及利息損失264000元,總計924000元;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該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但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對此進行了反訴,辯稱原告的債權已過法定訴訟時效。截止到目前,被告已還清原告欠款。2014 年2月18日雙方對賬后,被告陸續(xù)還款15萬元,并在固滴項目中將剩余欠款全部還清?鄢龘芨督o原告固滴項目工程款(包括代付民工工資、原告借款及工程撥款等)后,原告尚欠我公司3164466元(詳見反訴請求)。 十八局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反訴被告返還勞務款項3164466元及利息; 2、反訴費由反訴被告承擔!究尚Φ氖鞘司止驹谕徶袑@3164466元卻又指證為1924457.5元! 2018年6月19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26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胡祥付的訴訟請求。2、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 13040 元,由原告(反訴被告)負擔。反訴費16058元,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胡祥付不服該判決,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 1、確認本案審判程序違法,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支付上訴人勞務工程款人民幣660000元及利息損失264000元,共計人民幣924000元。2、一審、 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該院于2018年8月26日立案。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8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8)冀06民終5500號民事判決書顯示:認為上訴人在本案中依據雙方確認的《胡祥付工程隊工程款對賬單》,請求由被上訴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應予支持。故原審法院對于本案的事實認定后作出處理不當,本院予以改正。判決如下:1.維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 民初260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2.撤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 民初2601 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胡樣付的訴訟請求”;3.被上訴人中鐵十八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給付上訴人胡祥付工程款66萬元及利息(利息的給付: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 法院同時載明: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利息怎么計算才合理 央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均為年利率,計算方法分兩種:定期計息:定期計息的貸款,規(guī)定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計息期為上季末月21日起至本季末月20日止。計算公式=計息積數(shù)×(貸款年利率÷360)。逐筆結息:逐筆結息即利隨本清的結息方式。貸款利息=貸款金額×貸款天數(shù)×貸款年利率÷360。 胡祥付的金額是從2014年2月19日開始至2019年2月3日止, 經查詢2014年的貸款利率是6.4%,那么按照此計算規(guī)定,那應該按照逐筆結息的方式計算:660000元×1811天×6.4%÷360 =212490.67元。胡祥付說即使這么算他也虧大了,因為該工程他民間借貸利息是月息3分,但法院的判決他得服從。 “本金是66萬元,法院判決從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對方是2018年臘月29日(2019年2月3日)支付的本金。按中國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是否按照2014年的年息6.4%計算5年,在減去半月的利息?”為此撰稿人咨詢某銀行行長,答復是也可以這么計算的。 但涿州市法院執(zhí)行局的劉井存副局長卻不知道是怎么計算這筆資金利息的!在胡祥付多次找他后他答復就是按照4.35%利率算,并表示算錯了今后可以再次申請。于是在6月13日下午4點10許,該法院分二次匯給胡祥付119617元(69517元+5萬元)。 對此,劉井存電話里對胡祥付說:十八局公司法務只承認給69617元,另外5萬是劉努力爭取才給的。 這是怎么算的?即使按照劉法官說的最低利率4.35%算也是近15萬元啊!胡祥付多次電話劉井存副局長并短信他,但對方不接電話也不回短信--失聯(lián)了一般! 退一萬步講即使不統(tǒng)一按照2014年的6.4%貸款利率算,按照央行的每次調整利率分別計算也遠遠不止119617元的利息。2014年至2019年,央行公布的1-5年貸款利率分別是:2014年11月21日起利率降為6%,2015年3月1日降為5.75%,2015年5月11日降為5.5%,2015年6月28日降為5.25%,2015年8月26日降為5.0%,2015年10月24日降為4.75%。 由此分別計算出胡祥付的66萬元利息分別是: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計276天按年利率6.4%計算為:32384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1日共計100天按年利率6%算共11000元;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5月11日共計71天按年利率5.75%算共7484.58元;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8日共計48天按年利率5.5%算共4840元;2015年6月29日2015年8月26日共59天按年利率5.25%算共5678.75元;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24日共59天按年利率5.0%共5408.3元;2015年10月25日至2019年2月3日共計1198天按年利率4.75%算共104325.83元 。如此算來胡祥付的66萬元的共利息也應該是171121.49元。 而所有計算的金額,都沒有計算保定中院判決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涿州法院執(zhí)行局的劉井存法官等,期待你們能給出個合理的解釋,保定法院的判決書明明白白的寫著按照人行同期貸款利率算息,你們可不能失信于民! 相關判例:債務利息計算中“同期同檔”的理解與適用 如何理解法院判決中“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