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原市長梅永紅干預1.6億礦權案 致使民營企業(yè)破產倒閉 難以維權 撰稿人 胡全山

濟寧市原市長梅永紅,2011年任職期間,在腐敗分子張延金(受賄,判刑15年)、曹旭東(受賄,判刑12年)的誣告縱容下,竟然目無黨紀國法,將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行政干預司法,迫使?jié)鷮幨兄屑壢嗣穹ㄔ簩γ駹I企業(yè)山東宏利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橫加迫害,致使宏利達公司經營停止、一企業(yè)主胡全山債臺高筑2億多元、兩家民營企業(yè)瀕臨破產。 當今,從中央到省委都對民營企業(yè)的發(fā)展高度關注,宏利達公司及胡全山雖多方奔走呼號,時至今日,冤案仍未得到解決。梅永紅的這一行為嚴重侵害了民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了濟寧市的營商環(huán)境,使很多外商對濟寧市的投資環(huán)境望而卻步。 案件背景及過程 民營企業(yè)依法取得探礦權 山東宏利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利達公司)為了受讓《梁山大營煤礦探礦權》,于2008年6月設立立,民營企業(yè),注冊資本金4000萬元,股東扈長全(曾用名:胡全山)占股95%、楊長勇占股5%,扈長全任法定代表人。 宏利達公司成立之后,依法以合理對價受讓了濟寧億豐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豐公司)的《梁山大營煤礦探礦權》(以下簡稱:大營探礦權),證號;T01120080901015698,支付了探礦權轉讓價款4178萬元。 2010年5月,宏利達公司為了建設梁山大營煤礦,與新光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淮北藍宇洗精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宇公司)達成了合作協(xié)議,扈長全、楊長勇分別將75%、5%的股權轉讓給了新光集團、藍宇公司,新光集團總經理宋海濤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扈長全及藍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宇等任董事。宏利達公司入駐礦區(qū)駐地,并于2010年6月、2011年3月先后增資3000萬元、6000萬元,注冊資本金達到1.3億元,開始征地、修路、架電、打井、打主副井檢查孔,投資將近2800萬元,采礦權申請同時也在進行中,山東省發(fā)改委已準備批準大營煤礦采礦權。 惡人告狀,梅永紅干預司法制造冤案 2011年6月,魯泰煤業(yè)公司原總經理張延金、濟寧市國資委原主任曹旭東到濟寧市原市長梅永紅那里告狀,稱大營探礦權原為魯泰公司所有,系國有資產,兩個多億,大營探礦權變更為國有資產流失,梅永紅被蒙蔽,不做調查研究,武斷干預司法,指使?jié)鷮幨袡z察院將濟寧市國土資源局原副局長王金治、規(guī)劃科科長張運備、總工程師趙新兵、魯泰煤業(yè)公司原董事長王克理以濫用職權罪刑事拘留、并批準逮捕,將大營探礦權凍結。 案件背景:2004年9月14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根據魯泰公司提出的申請,向該公司無償頒發(fā)了“山東省梁山縣大營地區(qū)煤炭普查”勘查許可證,探礦權證號:3700000410999,并載明勘查面積43.32平方公里。魯泰公司取得探礦權后,并沒有任何資金投入,也沒形成資產 ,它仍然只是國家的行政許可。 魯泰煤業(yè)公司是國家批準的債轉股企業(yè),其中: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占54%,濟寧礦業(yè)集團占46%。為加強產權制度改革,推進魯泰公司股份制改造,股東雙方研究后,濟寧市政府于2004年8月26日召開會議,并下發(fā)了濟政紀字[2004]54號《專題會議紀要》決定:由魯泰公司干部職工出資成立濟寧億豐投資公司,分別接收信達公司和濟礦集團分別退出16.54%、 16.46%的國有股權,退出后的股權比例調整為:信達公司占37%、濟礦集團占30%、億豐公司占33%,根據《專題會議紀要》精神, 魯泰煤業(yè)有限公司干部職工共集資3350萬元,以捆綁式的方式由28個自然人作為股東代表進入股東會,2004年10月濟寧億豐投資公司日正式設立,選舉股東魯泰公司董事長王克理同時兼任億豐公司董事長,張延金未入股億豐公司。后因魯泰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未能到位,與億豐公司的關聯(lián)關系隨之終結。 2004年11月,為了更好的開發(fā)利用好濟寧的煤炭資源,經分管工業(yè)的副市長魏玉棟、副秘書長孔寶琪同意,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后報請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將大營探礦權變由魯泰公司更到億豐公司名下,勘查證號370000421320,面積仍為43.32平方公里。因大營探礦權變更前魯泰公司尚未投資勘探,所以大營探礦權變更仍然是行政許可和勘查權力的變更,并非資產變更,根本沒有國有資產流失。 2004年12月,億豐公司取得了大營煤礦探礦權后,即開始了煤炭勘查工作,與江蘇煤炭地質勘察二隊簽訂了“山東省梁山縣大營井田勘察施工協(xié)議”,與江蘇煤炭地質物測隊先后五次簽訂“梁山縣大營煤田勘探區(qū)”地震勘探工程施工合同, 在兩年多的是時間里億豐公司共投入勘探資金2100萬元。 2006年6月,江蘇煤炭地質勘察二隊和江蘇煤炭物測隊形成了“山東省梁山煤田大營井田勘探報告”,2006年9月25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評審了“勘探報告”,出具了魯資能備字【2006】33號《山東省梁山煤田大營井田勘探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自此大營煤炭探礦權才具有了商業(yè)價值。民營企業(yè)投資取得的成果,為私有財產,不屬于國有資產。 2007年7月25日,億豐公司增加了勘查面積,到國土資源部換發(fā)了新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證號0100000720556,勘查面積54.72平方公里。 2007年底,國家紀委、煤礦安全總局發(fā)布了煤炭企業(yè)領導干部不準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根據通知精神,億豐公司于2007年4月18日召開股東會議,會議通過了《關于王克理等五人退出公司股權的議案》,退出的股份由市國有承接;股權退出后,億豐公司的股東由原28名調整為22名,市屬國有資本成為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之后,億豐公司納入魯泰公司整體管理,所擁有的煤炭資源作為魯泰公司以后發(fā)展的后備資源。股東會議決議后,魯泰公司董事長王克理、黨委書記喬志猛一起找到當時的濟寧市國資委主任曹旭東匯報情況,讓市國有收購億豐公司的股權,曹旭東說請示市領導后再給答復。 2007年底就上述問題王克理、喬志猛再次找到曹旭東,曹旭東答復:億豐公司是民營企業(yè),周洪副市長(兼國資委書記)不讓收購。 
原市政府副秘書長孔寶琪說明 2008年5月8日,濟寧市紀委、國資委等五部門聯(lián)合下發(fā)濟紀字(2008)12號《關于對煤炭企業(yè)投資入股問題進行清理糾正的通知》,億豐公司股東屬于魯泰公司的干部職工,屬清退范圍,根據上述情況為完成市紀委撤資退股任務,盡快償還職工集資,億豐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召開股東大會決定:公司撤資退股、清算注銷,并對探礦權對外有償轉讓及價格等有關問題作出決議。會議同時決定:1、王克理作為股東會的代表,全權負責公司解散清算、探礦權有償轉讓事宜,代表公司落實股東會的決議,處理公司事務;2、推舉王克理、朱玉亮、楚旭峰三股東組成清算組,王克理任組長,依法行使清算職責;3、公司清算價款除按《公司法》的規(guī)定支付費用、稅款、債務外,全部用于支付股東出資股本及利息,同時對探礦權轉讓價款的基本原則作出規(guī)定,會議結束后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清算組,聘請律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全程跟蹤服務,發(fā)布《清算公告》辦理報備手續(xù),提交《清算審計報告》,并經省國土資源廳審查報請國土資源部批準,大營探礦權對外實行了有效轉讓等項工作。 2009年元月17日億豐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了《財務清算報告》和剩余資產分配方案,圓滿完成清退任務,退股率達100%。 2009年元月份,億豐公司撤資退股剛剛完成,魯泰公司總經理張延金不惜動用2000萬元國有資金對億豐公司的股民的股權進行再次清退(只退還股金),這種跨所有制清退股權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而這種行為卻得到濟寧市國資委主任曹旭東明目張膽的支持(上述兩人均判刑入獄),隨即派國資委副主任林晉前往魯泰公司召開所屬企業(yè)副職以上的領導干部會議宣布:億豐公司退出的股權無效,誰要去領,是黨員的開除黨籍,是干部的撤職,是職工的開除,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味道。 賊喊捉賊、欲蓋彌彰,為掩蓋造成上述國有資產流失的違法犯罪事實,平息事態(tài),張延金、曹旭東通過編造虛假材料,于2009年1月22日向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億豐公司撤資退股清算注銷侵犯了魯泰公司的利益為由,訴億豐公司“清算無效”一案,這種行為最終被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 一招不行又來一招,2009年5月,濟寧市國資委主任曹旭東簽發(fā)《呈閱件》,向市委書記報送撤資退股的情況,指出:“億豐公司非法轉讓梁山大營探礦權----王克理等人股權至今沒有退出---!笔形瘯涀髁酥匾荆骸罢堺惾A約周洪、慶建、升英、世杰(上述人員分別為市紀委書記、副市長、檢察院院長、法院院長、公安局長)研究個辦法和措施加以解決”在此情況下濟寧市紀委約濟寧市檢察院、濟寧市國資委紀委組成調查組對上述問題進行調查,認為并沒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也并非非法轉讓,調查宣告結束。 億豐公司解散清算注銷,首先要考慮三個方面的問題,債權、債務、股東的股本及利息。2004年10月億豐公司成立時,魯泰煤業(yè)公司職工作為股東募集資金3350萬元,2004年至2006年用于煤田勘探2100萬元,還有其他一部分債權債務,億豐公司沒有其他資產,只有探礦權有償轉讓,才能解決上述問題。 億豐公司首先考慮到大營探礦權在梁山縣境內,為加快開發(fā)建設,將探礦權轉讓給梁山縣政府較為合適,并向縣政府作了匯報,因沒有合適的公司,政府想出資2000萬元把探礦權買下來,后續(xù)再作打算,因為價錢太低,不足以解決億豐公司的清算問題,政府收購探礦權沒有談成。 億豐公司繼續(xù)尋找新的買家,先后與山東豐富物質貿易有限公司、北京沃美科貿有限公司進行了洽談,最后與北京沃美科貿有限公司達成了協(xié)議,北京沃美科貿有限公司以3880萬元的總價收購億豐公司大營煤炭探礦權。2008年6月中旬,北京沃美科貿有限公司以大營煤礦儲量低、煤層薄、投入大、產出小、效益低、回報慢撤銷了合同。 2008年6月下旬,億豐公司與山東宏利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達成了協(xié)議,以北京沃美科貿有限公司同樣的價格(3880萬元)轉讓探礦權,6月29日雙方簽訂了探礦權轉讓合同,10月22日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山東宏利達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的價款,后期因億豐公司在清算過程中有部分債務未處理完,宏利達公司又給億豐公司增加了298萬元價款,最終宏利達公司以4178萬元的總價款取得了“梁山大營煤礦探礦權”。 根據億豐與宏利達公司簽訂的探礦權轉讓合同,支付了合理對價后,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雙方開始辦理轉讓手續(xù),并報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 2008年10月19日,山東省國土資源廳向國土資源部開發(fā)司出具了魯勘登字【2008】18號文,證明《山東省梁山大營地區(qū)煤田普查》項目,其探礦權人為濟寧億豐投資有限公司,勘查許可證號為:T01120080901015698,首次設立時間為2004年9月14日,該項目勘察范圍內無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的礦產地,無探礦權滅失的礦產地。領取勘察許可證后,勘查投入中無中央財政和省財政資金的審查意見。 2008年12月8日,國土資源部開發(fā)司根據宏利達公司的申請、探礦權轉讓合同、有關地質資料、山東省國土資源廳的證明、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經嚴格審查合格,將梁山大營探礦權由億豐公司變更到宏利達公司 證號:T01120080901015698。 2012年4月24日,按照梅永紅的旨意,兗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非法判決: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王金治、張運備、趙新兵、王克理有期徒刑,由于四人濫用職權犯罪行為造成流失的證號為:T01120080901015698礦產資源勘察許可證授予的大營探礦權,予以追繳,返還山東魯泰煤業(yè)有限公司。 四被告提起了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2年6月8日)駁回了上訴,非法裁定,維持了原判。冤案自此形成。 兗州法院、濟寧中院罔顧事實的違法判決、裁定對“梁山大營煤礦探礦權”所形成的價值未作判決、裁定,對案外人、探礦權持有人宏利達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傷害,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張延金、曹旭東犯貪污罪、受賄罪被依法逮捕,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12年,其實張延金、曹旭東二人才真正是人民的敗類、國家的蛀蟲,真正的惡人。 山東高檢建議再審,山東高法置若罔聞  天大的冤案,宏利達公司及王克理隨即到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申訴。省檢察院非常重視,認真復查了兗州市人民法院(2012)兗刑初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刑終字第122號刑事裁定書和涉案的事實依據,下達了魯檢復通【2013】3號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本院經復查認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申訴人宏利達公司受讓山東省梁山縣大營地區(qū)煤炭勘探探礦權的行為系非善意取得證據不足,且通過刑事判決的形式對該探礦權進行追繳嚴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顯失公平和公正,確有錯誤。本院決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建議其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該案重新審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了宏利達公司和王克理的申訴。同時對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置之不理、置若罔聞, 至今沒給任何說法,2018年山東省兩會期間去省高法查找省高檢的通知書,省高法竟然說沒收到,通知書也石沉大海。 國有公司提供虛假材料,國土部違規(guī)變更探礦權 宏利達公司歷時兩年的申訴,沒有任何結果,國土資源部在無能為力的情況下,通知魯泰煤業(yè)公司進行探礦權登記變更。探礦權證上載明的內容有兩項非常重要:一是探礦權人;二是勘查單位。梁山大營煤炭勘察是由億豐公司、宏利達公司委托江蘇煤炭地質勘察二隊進行的,魯泰煤業(yè)公司沒有進行過任何工作,怎么辦?魯泰煤業(yè)公司只好硬著頭皮找到江蘇煤炭地質二隊,讓江蘇煤炭地質二隊出具勘探資料及虛假施工合同,因為沒有進行過合作,江蘇煤炭地質二隊斷然拒絕,魯泰煤業(yè)公司沒有辦法,鋌而走險,串通山東煤炭地質二隊,由山東煤炭地質二隊出具了虛假勘探資料及虛假施工合同,換取了梁山大營煤礦探礦權證。魯泰公司只拿到了探礦權證,探礦所有地質資料都還屬于宏利達公司,也就是說魯泰公司和宏利達公司誰都開不了礦,當今社會典型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 探礦權變更登記需要15項資料,國土資源部明知道魯泰煤業(yè)公司提供不出來真實的資料來,所以只要求魯泰煤業(yè)公司提交了5項資料,而這5項資料的內容還造了假,連最基本的勘探工程造價、工程結算發(fā)票都沒有,一個是國有公司造假,一個是國家的大部委違規(guī)變更,現(xiàn)在的法治環(huán)境下,竟然還有這樣的事情發(fā)生,不知道天理何在?法理何在?真相什么時間能大白于天下? 宏利達公司再訴魯泰公司不當?shù)美?017年9月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魯民初75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宏利達公司訴訟魯泰公司不當?shù)美脑V訟請求。宏利達公司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最高法立案待審,我們期待著正義的審判結果。 企業(yè)內訌,企業(yè)主被公權力“老賴” 沒有了大營探礦權證,權財兩空,2015年5月、11月藍宇公司、新光集團先后將扈長全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合同,返還股權轉讓價款及利息。省高法凍結了扈長全近7000萬元的房產(所有房產都是2008年之前購置,與股權轉讓價款沒有任何關系)和60萬元的銀行存款。2017年4月、8月山東省高法支持了新光集團、藍宇公司的訴求,判決股權轉讓合同解除,扈長全返還股權轉讓價款12734萬元及利息。最高法也維持了省高法的原判。股權轉讓價款已全部用于大營探礦權的投資、繳稅,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扈長全無力全部返還股權轉讓價款及利息,省高法限制了扈長全的高消費。 問蒼茫大地, 誰主正義? 梁山大營煤炭探礦權2004年9月首次設立到現(xiàn)在已15個年頭,15年來歷經風雨,既有探礦權人成功的喜悅又有悲慘遭遇;本來能在梁山縣大營地區(qū)發(fā)現(xiàn)新的煤炭資源,它不但給梁山縣經濟發(fā)展注入了新的動力,而且給國家增加了新的能源儲備,是對社會的貢獻,然而2004年12月因探礦權手續(xù)的變更,在時隔近7年后的2011年6月突然引起了悍然大波,將這一全部利用民營資金進行梁山大營探礦權勘查,所形成的民營資產,一夜之間當成國有資產被追繳,并將探礦權變更行為人判刑入獄,梁山大營探礦權遭凍結,煤礦建設停止,2000多名股民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參與大營煤礦建設的相關企業(yè)遭受到巨大經濟損失,判決裁定下達7年來從濟寧中級法院、省法院、到高法從刑事申訴到民事訴訟從未間斷。 民營與國有資產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審判機關為什么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下硬性判決,是誰主導了這次的冤假錯案,誰是幕后推手,涉及相關企業(yè)十幾年歷史沉淀、事實依據記載著梁山大營煤炭探礦權地質勘探、變更、轉讓、開發(fā)建設、訴訟的全部過程。 這是一樁有腐敗分子引發(fā)的公案,事件歷時11年,冤案歷時8年,至今尚未平反昭雪,腐敗分子已鋃鐺入獄,人民還在水深火熱之中!何時云開霧散,法律重現(xiàn)光明?人民呼喚正義,人民要公道,人民期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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