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08-14 點擊: 次 來源:法治之窗 作者:巴石 - 小 + 大
兩次借款35萬元,限期2個月還清。先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6個月又還30萬元,共還41.3萬元。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金35萬+(35萬元×年利率6%)2.1萬元=應還37.1萬元;已還41.3萬元-應還37.1萬元=多還4.2萬元。然而,已過訴訟時效,出借人將借款人推上被告席,法院以借款人通訊地址不祥,發(f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缺席審理并判決。法院未給借款人判決書,僅一份證明即判決生效,再將執(zhí)行決定書郵寄到借款人收件地點。法院已執(zhí)行5萬元,還差384901元。近日,重慶市榮昌區(qū)人民法院以(2017)渝0153執(zhí)恢882號、(2017)渝0153執(zhí)恢881號執(zhí)行裁定對出借人陳曉濤、李銘與借款人李秉斐合同糾紛一案終結執(zhí)行,現因陳曉濤發(fā)現李秉斐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該院決定正式進入執(zhí)行程序。 兩次借款35萬元,限期2個月還清,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實際轉存23.7萬元 李秉斐因資金周轉,兩次向重慶市榮昌區(qū)畜牧獸醫(yī)局一在職職工陳曉濤借款共計35萬元。 2014年3月2日,借條一張,金額20萬元,限期2個月,約定在同年5月2日前還清。借據形成后當日,陳曉濤來到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榮昌區(qū)支行,先扣出未約定利息4.7萬元,再從自己賬戶轉存15.3萬元到李秉斐賬戶。 2014年5月4日,借條一張,金額15萬元,限期2個月,約定在同年7月4日前還清。借據形成后當日,陳曉濤又來到農業(yè)銀行榮昌區(qū)支行,仍先扣出未約定利息6.6萬元,再從自己賬戶轉存8.4萬元到李秉斐賬戶。 兩次借款前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實際轉存23.7萬元。 ![]() ▲兩張借條35萬元、實際轉存23.7萬元清單 還30萬元+扣未約定利息11.3萬元=已還41.3萬元。本金35萬元+(35萬元×年利息6%×6個月)2.1萬元=還要還款37.1萬元。已還41.3萬元-還要還款37.1萬元=多還4.2萬元 從2014年3月2日到2014年9月6止,僅僅6個月,李秉斐通過農村商業(yè)銀行手機轉賬,九次給陳曉濤還款共計16.5萬元。即:3月6日轉賬2萬元;5月6日轉賬2萬元;6月4日轉賬2萬元;6月23日轉賬1.5萬元;7月5日轉賬2萬元;7月26日轉賬1.5萬元;8月8日轉賬2萬元;8月25日轉賬1.5萬元;9月6日轉賬2萬元;8月29日通過農業(yè)銀行網銀轉賬13.5萬元。 李秉斐通過兩家銀行給陳曉濤轉賬還款共計30萬元+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已還41.3萬元。 ![]() ▲農村商業(yè)銀行、農業(yè)銀行轉賬還款30萬元清單 依據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節(jié)之規(guī)定:“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規(guī)定計算,本金35萬元+(35萬元×年利率6%)2.1萬元=應還37.1萬元。 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轉賬30萬元=已還41.3萬元。 已還41.3萬元-應還37.1萬元=多還4.2萬元,應由陳曉濤退給李秉斐。 已過訴訟時效,發(fā)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缺席審理并判決李秉斐還本金35萬元,支付利息2.1萬元(本金35萬元×年利率6%)、案件受理費7600元、公告費1120元、申請執(zhí)行費4505元 ![]() ▲借款時間2014年3月2日更改為2014年8月3日 ![]() ▲借款時間2014年5月4日更改為2014年8月24日 陳曉濤不但沒退4.2萬元給李秉斐,還要李秉斐還本金35萬元,并支付從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支付利息至該借款付清時止,共計36.4萬元。 并且,按照法律規(guī)定,已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支持。然而,陳曉濤將2014年3月2日借款20萬元時間更改為2014年8月3日、2014年5月4日借款15萬元時間更改為2014年8月24日后,榮昌區(qū)法院卻支持他在2016年6月23日的立案請求。 在榮昌區(qū)法院作出(2016)渝0153民初3701號、(2016)渝0153民初3702號民事判決書上,李秉斐家庭住址是榮昌區(qū)東大街57號1單元4-2。李秉斐的母親梁太英為了更方便郵政及時送達,將榮昌區(qū)東大街43號門面地址、聯系電話159XXXX1529留給法院,收件人梁婷雯,李秉斐的姐姐。然而,法院以李秉斐通訊地址不祥為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缺席審理后作出判決。 法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陳曉濤向李秉斐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李秉斐應依約償還借款。同時,雙方對該借款未約定借款利息和逾期利率,按照法律規(guī)定陳曉濤可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判令李秉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本金20萬元、15萬元,并以20萬元、15萬元為基數,從2014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該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20萬元、15萬元兩起案件受理費7600元、公告費1120元,共計8720元,由李秉斐負擔。 ![]() ▲已過訴訟時效的執(zhí)行決定書 2017年5月26日中午,榮昌法院執(zhí)行局向法官將李秉斐從重慶某賓館抓回來法院2樓,對李秉斐的母親梁太英說李秉斐還欠陳曉濤借款,6月20日梁太英才到榮昌法院去找向法官復印了判決書,但剝奪了李秉斐的上訴權。 榮昌法院以李秉斐通訊地址不祥為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2017年7月22日榮昌區(qū)東大街43號門面李秉斐的姐姐梁婷雯卻又收到了榮昌法院郵寄來的(2017)渝0153執(zhí)恢復511號、(2017)渝0153執(zhí)恢復512號恢復執(zhí)行通知書、限制高消費令、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執(zhí)行決定書,并要李秉斐承擔兩次公告費1120元。 ![]() ▲發(fā)公告送達被告開庭傳票后,又將執(zhí)行決定書郵寄給被告并要被告負擔公告費1120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節(jié)之規(guī)定:本金35萬元+(本金35萬元×年利率6%)2.1萬元=應還37.1萬元; 先扣出未約定利息11.3萬元+還款30萬元+執(zhí)行5萬元=已還46.3萬元-應還37.1萬元=多還9.2萬元。 然而,已過訴訟時效,陳曉濤偽造借款時間,把李秉斐推上被告席,法院又以李秉斐通訊地址不祥為由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缺席審理并判決李秉斐還要償還陳曉濤384901元。具體:(本金20萬元+本金15萬)+(本金35萬元×年利率6%=2.1萬元)+案件受理費7600元+公告費1120元+申請執(zhí)行費5181元=384901元 日前,李秉斐的母親梁太英正在主張本案審判長晏兵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相關證據向上級紀檢部門或檢察機關舉報,同時主張畜牧局職工陳曉濤高利貸涉嫌詐騙相關證據向榮昌區(qū)公安局控告。 (作者:巴石) 附: 依據(2009)61號《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對不應當受理的案件違法受理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因過失導致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應當受理的案件被違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短評:法官太黑,畜牧職工真畜生! 驚聞巴石先生的《重慶榮昌:法官涉嫌參與畜牧局職工高利貸詐騙》一文,深感榮昌一些干部無法無天,流氓地痞,無惡不作;正事不干,邪事有余。一個地方的法院,在當地百姓心目中,代表最高的正義形象,也是當地老百姓最后的公正依靠,其實就是公平的最后救命稻草?墒蔷谷挥蟹ü倮寐殭鄥⑴c放貸,偽造文書,欺蒙拐騙,坑害弱勢群體。這樣的法官還不黑?!還不是犯罪分子?!然而,重慶的薄王遺毒很深,官官相護,延續(xù)至今,老百姓何時是頭?! 畜牧局職工本是管理監(jiān)督畜類養(yǎng)殖,造福人類的美好職業(yè)。可是畜牧局職工不務正業(yè),不養(yǎng)畜類,專害人類,干起以錢騙錢,高利貸欺詐,聯合法官魚肉百姓,欺壓鄉(xiāng)親的活兒。這樣的畜牧職工與畜牲何異?! 這些地方官員,職務不大,權力不大,但心狠手辣,危害極大,影響極壞! 十九大即將召開,老百姓期待一個公平正義的社會環(huán)境和生活環(huán)境,期待十九大能反腐倡廉,讓人民當家做主,但如此惡吏依然橫行霸道,得不到查處,老百姓何時能揚眉吐氣呢?! (評論人:廖曜中,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律師、中國行為法學會理事、法聯重大疑難案件研究中心研究員、原湖南衡陽市司法局副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