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4-14 點擊: 次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兩年前,王先生的老伴去世,銀行卡里留下30萬元存款。由于取款時輸錯密碼,導致銀行卡被鎖。而銀行對于這筆金額的提取,要求王老先生須提供繼承公證手續(xù)。王老先生只好先打官司確認解除和養(yǎng)子的收養(yǎng)關系,再將銀行告上法庭,要求確認這筆錢及相關利息歸其所有。昨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判決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4月10日中國新聞網)。 法院判決本金和利息都歸王先生所有,意料之中。問題在于,這樣一件具有必然性的案件,有必要打官司嗎?王先生只要能證明與老伴的夫妻關系,就應該可以取款;即使記錯密碼,也只要申請“重置密碼”就行了。但銀行卻要求王先生提供繼承公證手續(xù),老人辦理公證又遇到許多麻煩,公證處建議老人干脆去法院起訴銀行。 需要追問的是,銀行憑什么要求財產繼承必須公證?據銀行解釋,要求進行遺產公證,依據的是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以下稱《若干規(guī)定》),其中第40條規(guī)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 筆者以為,銀行的這一規(guī)定沒有法律依據,甚至完全違法。一是與繼承法相抵觸。繼承法第5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法規(guī)定了遺囑成立的條件,但并沒有規(guī)定繼承財產必須公證才能生效。二是與公證法相抵觸。公證法第11條規(guī)定,辦理繼承、財產分割、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公證事項,屬于公民自愿申請公證事項,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三是與物權法相抵觸。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有人作為連帶債權人,任何一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銀行這個債務人履行債務,至于誰去行使債權,這是債權人之間的事情,與銀行無關。 公民死亡后,銀行應該如何處置其存款的兌付?只需要根據銀行正常的程序取款就行。按照物權法的規(guī)定,只要能證明代領人是死者財產繼承人之一就行了。王先生只要能證明與老伴的夫妻關系,就應該可以取款;即使記錯了密碼,也只要申請“重置密碼”即可。即使死者有其他繼承人,他們對財產分配有意見,那是繼承人自己的事,他們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問題,哪怕打繼承官司,都與銀行無關。銀行關心存款人的財產繼承,完全是多管閑事。 事實上,銀行也是這么理解的!度舾梢(guī)定》第40條第2項規(guī)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為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zhí),儲蓄機構不負責任。”既然如此,銀行為什么超越法律規(guī)定,不僅要財產繼承的文書,還要求進行公證? 銀行用遺囑公證的規(guī)定阻擋儲戶繼承死亡父母存款的情況屢有發(fā)生。雖然屢遭批判,但這一規(guī)定還在繼續(xù)。在深化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下,銀行要求繼承財產必須公證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規(guī)定,理當叫停。 來源:檢察日報 http://newspaper.jcrb.com/2018/20180411/20180411_005/20180411_005_3.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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